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93號抗告人 李元讚 相對人 杜福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2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9張本票(以下合稱系爭本票)之發票日迄今已相隔8年至19年不等,均罹於票據請求權時效期間3年,相對人之票據上權利已因時效而消滅,實無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權利。又兩造曾於民國106年9月20日在高雄市大寮區調解委員會,就兩造間自89年4月15日起至103年10月1日止之欠款債務成立調解,相對人自不得以系爭本票再事請求,原裁定不察上情,逕准允相對人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係有違誤,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
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縱本票已罹於時效,為裁定之法院亦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時效消滅事由;況非訟事件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發票人之時效抗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持有系爭本票,並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遵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就系爭本票,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22萬元,及自附表各編號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憑,且經原審依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至5頁)。抗告人既為發票人,即應負發票人責任,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判斷後,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至於抗告人得否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給付,及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在106年9月20日成立調解範圍內,均非經實體調查不能作成判斷,非抗告法院於非訟事件程序中所能審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文姍
法官郭任昇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提示日)│││├──┼───┼──────┼─────┼──────┼──────┼────┼──┤│001││87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543382││├──┤├──────┼─────┼──────┼──────┼────┤││002││87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543383│免│├──┤├──────┼─────┼──────┼──────┼────┤除││003││90年11月5日│4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589349│作│├──┤├──────┼─────┼──────┼──────┼────┤成││004│李元讚│91年2月5日│3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593438│拒│├──┤├──────┼─────┼──────┼──────┼────┤絕││005││92年5月14日│20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213444│證│├──┤├──────┼─────┼──────┼──────┼────┤書││006││97年4月28日│100,000元│97年6月28日│103年10月1日│679634││├──┤├──────┼─────┼──────┼──────┼────┤││007││97年5月16日│50,000元│97年5月26日│103年10月1日│679635││├──┤├──────┼─────┼──────┼──────┼────┤││008││97年6月14日│50,000元│未載│103年10月1日│679636││├──┤├──────┼─────┼──────┼──────┼────┤││009││98年4月28日│100,000元│98年4月28日│103年10月1日│27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