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6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本院
105年度監宣字第56號監護宣告之相對人 林游月華 有債權債務關係,為保障債權。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6號監護宣告之相對人林游月華有債權債務關係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0號支付命令為憑,堪認聲請人業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