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樺(原名陳錫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五支、殘渣袋二個均沒收。
理由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樺為警先後所查扣之注射針筒1支、注射針筒4支及殘渣袋2個,業據被告供承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是被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但上開物品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沒收,爰聲請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所分別供承在卷,並有毒偵字3349號卷第11頁、第20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注射針筒1支,初步鑑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毒偵字5137號卷第45頁、第55至57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注射針筒4支及殘渣袋2個,初步鑑驗均呈嗎啡海洛因反應)在卷可稽,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扣案之上開物品均應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