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 黃種財 被告 黃小薇 (DWEI.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其印尼籍配偶,兩造於93年6月9日結婚,婚後被告於97年8月1日離家出走,目前行蹤不明云云。惟查,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翻譯成印尼文,本院方得委託外交部對被告為國外之送達,故原告起訴時僅提出中文之繕本,於法尚有不合。嗣經本院通知原告限期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原告先後於99年10月28日、99年11月26日收受補正通知,此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二份附卷可證,迄今仍逾期未補正,復未具狀敘明無法補正之理由,且經合法通知,原告仍無正當理由未於100年4月26日到庭為言詞辯論,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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