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611號債權人 張見龍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薛惠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薛惠如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固於同年7月25日提出由債務人之父親 薛永衡 所簽發之支票,惟此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惠如有債權債務關係,且該支票之發票日為93年2月25日所簽發,如何擔保債務人於92年3月1日與債權人間成立之借款關係?容有疑問,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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