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2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行仁 間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