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
5樓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其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諭知無罪判決,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吳維雅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