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翁金崑 被告 李董燕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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