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金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貳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金蓮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車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2面,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6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並懸掛在車上行使之等情,此據被告供陳在卷,並有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見警卷第11至20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從而,本件就上開扣案車牌2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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