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7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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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72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畇瑋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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