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 葉凱禎 律師即 朱習文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
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提出為第二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謄本未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7年9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