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桔柿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裕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債權,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讓與通知雙掛號回執聯上記載之地址,非債務人之住所地址,尚難認已對債務人為合法通知,其讓與對債務人自不生效力,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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