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5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岳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岳霆(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內、外界限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再定應執行刑,有重複定刑之虞,懇請法院重新調閱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該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經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裁定確定,形式上雖有確定力,惟事後檢察官發現被告另犯未經其聲請定執行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前,且該他罪判決確定日期又在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判決確定之前,檢察官乃就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中之該部分各罪,與另犯之他罪重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結果,認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與原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事實並非完全同一,即應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前定之執行刑裁定,當然失其效力,不發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四、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且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嗣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為如上之審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其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外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更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固以上詞提起抗告。惟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依序為民國108年7月9日、9月28日、1月12日、8月27日及8月28日,均在最早確定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之前,是附表所示各罪,均合刑法第50條規定,原審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無違。
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曾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2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然各別觀察上開裁判與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事實並非同一,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時,上開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依首揭說明,並未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抗告意旨認原裁定具重複定應執行刑等情,實屬誤會。抗告人以上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林岳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1日下午2時│108年7月9日│108年9月28日│││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90號│字第2659號│字第38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91│108年度中簡字第1864│108年度易字第4019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30日│108年9月4日│109年1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791│108年度中簡字第1864│109年度上易字第251號││判決││號│號│││├────┼──────────┼──────────┼──────────┤││判決│108年9月30日│108年11月27日│109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4273號(已執畢)│第16987號(已執畢)│第506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8年1月12日│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30號│字第31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80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80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011號(編號1至4定│第10781號(本件定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