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七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