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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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一四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銘欽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翠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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