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0號聲請人 陳謝永 失蹤人 陳阿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家事事件法第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係設籍「基隆市仁愛區」(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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