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640號債權人歐美枝債務人 胡海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海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債務人之姓名為何(所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記載為胡海珍,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之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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