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14號聲請人 許蘭子 相對人 王潤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潤德間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戶籍謄本、澎湖縣馬公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審查表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聲請人所提本院102年度家調補55號離婚案件卷宗為形式審查,聲請人所請求離婚事件,亦顯非無勝訴之望,或顯無理由,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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