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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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事軒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17號、第7758號),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21號案受理,並於民國104年6月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7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