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董建新 即董師傅手工麻糬店被告法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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