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及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哲瑋於105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480,000元,雙方約定自105年11月18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