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慶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