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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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九千三百十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千三百九十九萬零七百四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十二萬三千二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一萬九千三百十五元,尚欠新台幣二十萬三千八百八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