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林芳杰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方式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僅台中南屯路郵局存款及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公司編號0000000000之保單解約金(詳卷內資產表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資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意見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債務人意見、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主文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式,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