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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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林芳杰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贊育 債權人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東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8年10月4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108年11月20日及29日解繳新台幣(下同)10,698元及334,182元到院、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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