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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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14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善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900號、第6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善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