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柏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1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40號判決,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就賭博部分判處罰金3萬元、就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併科罰金5萬元,於99年10月11日確定。被告於99年11月2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2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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