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韋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韋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韋程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4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0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6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8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2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㈡至㈥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受刑人自99年5月4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終結日為102年10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