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盈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梁金 (即 潘朝福 之繼承人)、 潘美惠 (即潘朝福之繼承人)、 潘美智 (即潘朝福之繼承人)、 潘美靜 (即潘朝福之繼承人)、 潘奎宏 (即潘朝福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潘奎宏(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潘奎宏有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應具狀更正聲請狀相對人。
三、陳報潘朝福、潘奎宏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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