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盈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錦福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