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00號附民原告 顏鄭碧銀 附民被告 楊凱文 法定代理人 楊繼淮 法定代理人 謝佳恩 上列被告楊凱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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