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 陳警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10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美燕┌────────────────────────────┐│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100377(2)│1│90│├──┼──────────┼────────┼──┼──┤│000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200381(0)│1│34│├──┼──────────┼────────┼──┼──┤│0003│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200369(2)│1│62│├──┼──────────┼────────┼──┼──┤│0004│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202081(6)│1│61│├──┼──────────┼────────┼──┼──┤│000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205042(8)│1│123│├──┼──────────┼────────┼──┼──┤│0006│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207088(4)│1│370│├──┼──────────┼────────┼──┼──┤│0007│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209541(5)│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