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煜勲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債務人完整姓名(台端聲請狀有缺漏),並提出債務人蕭煜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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