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4萬8243元,及其中83萬3592元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依首揭說明,上開孳息及違約金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4日止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於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共計1344元,與本金84萬8243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萬9587元(計算式:84萬8243元+1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8750元(計算式:92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于子寧附表: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編號類別本金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天數)年息(%)延遲利率(%)給付金額1利息83萬3592元113年1月11日113年1月14日(4/366)13.41%1222元違約金113年1月11日113年1月14日(4/366)10%122元合計1344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