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姬韋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少偵字第88號、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被告甲○○另被訴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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