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春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0,3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1,83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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