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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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4號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7號原告兼被告 黃寳逸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原告兼被告 顏琨展 上列被告黃寳逸、顏琨展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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