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債務人 黃靜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381,485元│97年4月29日起│10%│暨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002│88,363元│97年4月29日起│20%│暨自97年4月29日起延││││至104年8月31日││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止││幣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104年9月1日起│15%│,延滯第三個月(含)││││至清償日止││以上者,按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