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號抗告人 紀施秀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許世寶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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