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苗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苗軒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廖苗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肇事後,在偵查犯罪機關未察覺其犯行之前,即向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接受裁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萬丹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隨時採取安全措施,
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勢,所為誠屬不該;惟被告車禍發生後符合自首規定、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家庭經濟狀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號被告廖苗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苗軒於民國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沿188號縣道萬大大橋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路段之車輛辨識系統桿前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適 林志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188號縣道萬大大橋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本案機車前方,當場遭本案機車自後方追撞,致人、車倒地,林志煌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擦挫傷、右側前臂及膝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嗣廖苗軒於案發送醫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上開犯行前,即主動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志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苗軒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志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證號車號查詢畫面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2幀在卷可稽。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訂有明文,被告騎乘本案機車自應遵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所載,本案肇事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騎乘本案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後方往前追撞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致肇事,顯有過失。再告訴人因遭本案機車自後方往前追撞,致受有右側前胸壁擦挫傷、右側前臂及膝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乙情,有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過失騎乘本案機車之肇事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以,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於案發送醫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知悉其上開犯行前,即主動向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之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交通分隊萬丹交通小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本文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檢察官李忠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