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A被告 蘇俊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高增泓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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