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8號原告乙○○
號丙○○甲○○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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