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2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偵字第14767號、97年度聲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4767號為緩起訴處分,由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5年11月8日以95年度上職議字第306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仿冒商品,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均屬被告所有,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於網際網路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販賣使用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而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而該扣案手錶3支、皮夾1件經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品,復有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委任 周桂岑 所出具之產品意見書卷內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違反商標法之仿冒物品無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商標法第83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1│GUCCI手錶│1支│固喜公司│├──┼───────┼──┼───────────┤│2│LOUISVUITTON│1件│路易威登公司│││皮夾││││││││├──┼───────┼──┼───────────┤│3│CHANEL手錶│1件│香奈兒公司│├──┼───────┼──┼───────────┤│4│PATEKPHILIPPE│1支│派特飛力浦公司│││手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