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 吳海秋 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352,71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1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3,664元,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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