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李啓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35672-4154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8-NX-64094-5168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2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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