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臺南縣歸仁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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