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巫瑞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核屬非財產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