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8號

聲請人 陸安君陸啓誠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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