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
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葉淑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
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葉淑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