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175號

債權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葉淑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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