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勝亦 、 謝文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面額新台幣56,556元,請提出複印清晰之本票影本。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